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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强迫卖淫罪上诉状,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客观表现是指以招募、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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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诉人:张、、,男,1987年、月、、日生,住、、、县、、镇、、村、、队,身份证号: 450、上诉人因组织卖淫一案,不服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刑一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 第 一、上诉人是被他人胁迫才参与实施了违法行为,但并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客观表现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从本案来看,包括同案犯程、、、林、、陈、、、刀、、在庭审中均指认“阿、”为组织者。上诉人也一再强调确实是被胁迫才参与该案,且对组织卖淫的事情并不知晓。上诉人在该案中从无实施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活动。原审以组织卖淫罪认定上诉人是极其错误的。上诉人并不知道“阿、、”策划本次犯罪,无参与、、大酒店的组织卖淫,对整个“阿、、”策划的行动并不清楚,在“阿、、”的胁迫下,参与了将受害者从广东、、运送到、第 二、原审没有查明案件的基本事实: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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