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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此类问题的依据是:一是《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
目前的司法观点是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户中的所有成员死亡后,承包方主体消亡,承包关系自然终止,村里可以收回土地。就承包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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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土地转让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发包方不可以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于已收回的,应当返还。另外,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发包方不可以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承包地,对于已收回的,应当返还。另外,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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