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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单位发生集体缴存以前年度缓缴住房公积金及应缴未缴的公积金、职工个人漏缴公积金等情况时,可以通过补缴方式完成。补缴所需资料流程如下: 1、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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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符合《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情形的企业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本市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为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2008年7月1日起,上述单位还必须为具有外省市城镇户口的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已违反了国家法规,可以到单位所在区的区、县公积金运用中心反映以寻求帮助。
按照上海市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利,有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职工所在单位有按照规定查询、融通住房公积金的权利。因此,你有权要求单位为你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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