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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人(本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_...
原告:,性别,年龄:住所:省市县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告:,性别,年龄:住所:省市县街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诉讼请求: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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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地买房子,与房产中介居间合同纠纷上诉状如下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号。 上诉人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年5月30日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浦民二(商)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二、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 上诉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是被上诉人严重违约导致了双方所签定的合伙协议的履行不能,上诉人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约定义务,因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上诉人的损失,应该对上诉人予以赔偿。其主要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一审法院犯有有证不认、对事实认定不准的错误。 第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并未履行《联合生产“发牌机”合同》第二条之约定,造成了自身的在先违约,不应获得赔偿。
处理居间合同纠纷要注意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公民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和联系方式,法人写明法人全称、住所地、法人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单位职务、地址,律师则写明所在律师事务所即可; (2)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3)有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和证据来源; (5)当事人签名盖章和签署的日期
《房屋买卖合约》一直合法有效。 本案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签订了编码为00025***的《房屋买卖合约》,合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约当中,包括买卖双方的名称、涉讼房屋地址、成交价格、付款方式、产权过户手续的办理、违约责任等条款,具备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内容系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房屋买卖合约》并没有约定合同自然终止的情形,因此,根据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的约定,《房屋买卖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2.《房屋买卖合约》已经部分履行,不存在自然终止情形。 被上诉人于2009年5月5日将房屋交付上诉人一直使用至今,《房屋买卖合约》已经部分履行,一个合法有效并且已经部分履行了的合同怎么能说是“自然终止”呢?一审法院属于显然认定事实错误。 二、被上诉人违约,一审法院没有认定也是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造成合同不能实际履行的原因并不可归责与合同的任一方当事人,(判决书第11页倒数第3行)”,上诉人在本次房屋买卖交易当中没有违约,一审法院也是如此认定,上诉人没有异议,但是从双方对垫资赎契的约定及其过程来看,被上诉人存在违约的,但是一审法院却没有认定,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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