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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
北京:婚假3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晚婚假7天=10天 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结婚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结婚假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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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 符合申请条件的夫妻可以到下列计生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中只有一方是北京市户籍的,向北京市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2)夫妻双方都是北京市户籍的。其中,①双方都是农业户口的,向男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②其他户口性质的,向女方户籍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再生育。 四、办理北京市单独二胎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原件; (2)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3)独生子女一方,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可以认定其为独生子女的证明; (4)夫妻双方婚育情况证明; (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正常产假98天,最长可休1年。法律规定:《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员工夫妇一生只生两个孩子,保证不生第三个孩子,每个孩子可以享受四个月的产假,产假期间支付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到4个月流产的,怀孕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产假。
(一)对女职工不得以其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其工资待遇。 (二)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哺乳期满方可终止合同。 (三)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这即哺乳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四)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法律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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