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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权是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产生的、不依破产程序而受优先清偿的财产请求权。它包括破产法上所称破产费用,传统破产法上所称财团债务或财团债权。共益债权若因为企业重整而发生,则应当包括下列权利:(1)为企业重整债权人、担保权人及股东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诉讼费用。(2)在重整程序开始后,为企业事业的经营、财产的保管、处理而支出的费用等等
共益债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以下债务,是共利债务:(1)由于管理者和债务人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未履行的合同而发生的债务(2)债务人的财产没有因管理而发生的债务(3)由于债务人的不当利益而发生的债务(4)由于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发生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债务(5)管理者或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而损害的债务(6)由于债务人的财产而发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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