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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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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一方失踪的,另一方可以采取以下两个途径解决离婚:第一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二种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宣告失踪是离婚的理由之一,宣告失踪不是离婚诉讼的前置程序,因此,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另一方依然可以直接提起离婚诉讼。 对于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到法院,不论下落不明人出走时间的长短,法院均应受理,按照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法律文书用公告方式送达。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涉及人身关系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离婚一方失踪可起诉离婚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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