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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原件丢失后,如果能证明主债权存在的,不影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但借条丢失造成主债权消灭的,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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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与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与李某虽未经胡某同意而变更了主合同,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利率所做的变动实际上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所以作为担保人的胡某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胡某仍应该承担担保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与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与李某虽未经胡某同意而变更了主合同,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利率所做的变动实际上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所以作为担保人的胡某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借新还旧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是以新贷还旧贷,则旧贷的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如果债权人请求新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者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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