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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承租人在接到出租人的通知后,在15天内没有作出明确购买的表示,那么会被认定放弃优先购买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指的是: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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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出租人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利的办法是: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出卖房屋的、或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后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构成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侵犯。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但承租人请求赔偿剩余租期租金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出卖房屋时,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七条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出售出租屋时,应当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 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是合法的,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会因为出租人出售的租金超出租金范围而发生变化。只要出售的房屋涵盖出租屋,承租人就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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