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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材料 (一)产权证。 (二)产权人户口簿、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三)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本人或其父母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四)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 (五)申请人、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1套。如有涉及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同一户口簿父母与子女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 夫妻关系:需出示结婚证。 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 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2.厦门新房户口办理流程 (一)户口从岛外移入岛内或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落户思明、湖里区的到市政务服务核心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二)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准迁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移)出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原户口所在地在省内的持准迁凭证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对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和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人才、劳务服务机构的集体户口。提交: 1、单位介绍信及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 4、能够确定集体户口落户准确地点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确定的户口协管员填写《申请设立集体户口登记表》; 6、户口协管员与派出所签订的《责任书》。
1.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结婚迁移,需要携带结婚证。 2.集体户口落户流程: 第一步应清同类型别准备所列同材料迁入派所办理户口准迁手续; 第二步事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迁移《户口簿》所派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三步事持户口准迁证(第三联)《户口迁移证》迁入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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