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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将承接的服务项目转让、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对本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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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定期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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