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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的批复,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和处分,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在接...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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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机械电气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一)电气设备、电动工具和电气线路绝缘必须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电动工具应当采用保护性接零或者接地,保护性接零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当分别敷设;(二)潮湿和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工作场所,应当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三)生产经营场所需用临时性的电气线路应当由电气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敷设,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拆除;(四)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五)机械设备的检修、故障排除、清理等作业,必须按照操作规程停机并切断电源,悬挂警示标志。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发生人员重伤、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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