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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重新鉴定程序如下: 1.申请。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工伤鉴定流程: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受理;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从其建立的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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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十五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此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亲属可以直接报送。在申报时,应提供病历等证据。 2、调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科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组织市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进行调查取证。 3、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企业工伤报告、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有关医疗诊断结论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结论。 4、通知:工伤认定的决定以书面形式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工伤鉴定的具体流程有三个步骤,即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职工应享受的待遇和救济途径。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然后携带诊断证明和《职工伤残劳动鉴定审批表》进行鉴定,最后等待鉴定等级或结论公布。
劳动功能鉴定是给予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以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确定职工伤残等级,既为处理相关争议提供了客观依据,又有利于保证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伤残待遇的重要前提。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有三个条件:一是应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后进行;二是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三是必须对工作、工伤退休后鉴定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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