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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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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减免条件:1。因不可抗力失去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2、土地和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再次承担土地、房屋所有权,但成交价格不超过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3、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可以在本市规定的标准面积内免征契税,超出部分仍应按规定缴纳契税。因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的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首次购买。4、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承担承租人房屋、土地所有权的,按规定征税。合同期满的售后回租,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所有权的,免征契税。5、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承担土地使用权,代表政府在土地上建设经济适用房的,计税价格应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6、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被公司股权持有比例相应扩大,被公司无论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所有权移,不征收契税。7、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转移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和土地所有权转让给原合伙人,免征契税。
契税减免条件: 1.由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 2.土地以及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但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 3.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城镇职工,在本市规定标准面积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契税,超过的部分,仍应该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由于原住房未达到本市规定标准面积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视为第一次购房。 4.对开展售后回租业务的金融租赁公司,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合同期满的售后回租,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5.用于房地产开发的企业承受土地使用权,并代政府在该土地上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计税价格应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 6.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其在被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相应地扩大,被公司无论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都不会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7.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经营者名下,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到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到原合伙人的名下,免征契税。
有。首先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其次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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