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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吗以及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2022-01-23
首先,关于劳动合同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样的规定,你患慢性阑尾炎开始请病假,单位是可以解除合同的,程序是单位要书面30日通知,补偿是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单位在程序上、补偿上未按劳动合同规定,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其次,你6月任职而结账发生是1月事情,另外,你任职督导后也多次提醒领导关于以后跟旁边厂家结账问题,所以这件事跟你没关系,单位如果以这个理由不续约就更道理了,也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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