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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人民法院审理、委员会仲裁,房屋权利人的所有权消灭后,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能收回的,可以在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作废。人民政府征收的房屋办理注销登记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持房屋征收决定、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登记。
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房屋权属证书;(四)主债权合同;(五)抵押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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