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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适用人格否认制度需要具备的条件

2022-11-02
对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需要具备下列条件:l.设立合法有效,并且已取得独立法人人格。合法成立,承担有限责任,是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前提。人格否认制度不是代替的独立人格,而是对股东滥用独立人格的矫正。“法人人格否认虽然具有否认法人人格的功能,但它是针对具有法人人格且人格被滥用的。”如果尚未合法成立,就不能行使法人的权利,其行为和后果将视为无效,债权人不能要求承担责任,只能要求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如果虽已成立,但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则无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2.股东滥用对的控制权。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和人格否认制度的目的都在于将商业风险合理分配于股东与交易人之间,是股东利益与交易安全衡平的结果。股东若合理地维护了独立性,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有限责任制度的优惠。即使经营失败欠下巨额债务,也是正常的交易风险,适用破产制度。只有当股东滥用对的控制权,并且因滥用权力造成的对外负债时,股东才应对此债务负责,才能适用人格否认制度。3.股东滥用对的控制权造成外部关系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失。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是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客观条件。股东行为有悖于人格独立性原则时,若没有造成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损失,也不应主否认人格,因为人格否认原则的目的是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股东滥用对的控制权受到损害,才应当否认人格,由股东偿还的债务,对交易相对人予以必要的救济或者对社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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