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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在文物出境前依法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许可,并标明文物出境标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文化、教育、科技、规划、建设、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行政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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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珍贵文物移交代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文物损毁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在保证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向公众开放,其事业性收入用于文物保护事业。对具有重要价值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实行旅游者、利用者容量控制制度。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与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依法明确其应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国有省级、市级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原公布的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确需改变其管理部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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