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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减去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非居民个人的工资、工资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动报酬、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3)营业收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4)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元的,减去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去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5)应纳税所得额后的原收入税年度的原收入和合理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4)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0元的,减去20%,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捐赠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公益慈善捐赠的,从其规定中扣除。
附加税包括两种: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
附加税包括两种: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一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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