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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完善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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