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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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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学基本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地区补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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