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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是行政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但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大额罚...
行政复议听证是《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之一。行政复议听证一般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具体行政复议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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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并不是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就应当组织听证。但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召集有关人员举行听证会,在当事人陈述、质证和辩论的基础上,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审查和认定的案件审理程序。 按照该《规定》,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案件审查需要可以举行听证;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按有关规定决定。5种情形可以举行听证:涉及人数众多或者群体性利益的;具有涉外因素或者涉及港澳台地区的;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较复杂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 举行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是的,按照行政复议法听证规定必须举行听证会,北京市行政复议听证规则为保证行政复议机关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复议听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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