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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资产负债匹配原则,审慎做出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受托人、托管人以及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提供服务的其他自...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应当遵守境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遵守境外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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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受托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受托管理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受托管理业务申请书;(二)从事受托管理业务的意向书;(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承诺书;(四)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资格证明;(五)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六)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管理系统说明;(七)部门设置和专业投资管理人员情况;(八)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境内受托人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二)、(四)项材料。中国保监会自受理其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书面决定;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境内受托人为其他专业投资管理机构的,可以豁免提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托管人从事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二)建立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严格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和灾难处置系统;(三)具有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设立熟悉全球托管业务的专业托管部门,配备一定数量的托管业务人员;(四)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10%、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8%,财务稳健,资信良好,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有关规定,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五)有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本规模和托管资产规模;(六)具有结售汇业务资格;(七)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与属于受托人、托管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托管人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除因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活动产生债务等法定情形以外,不得对受托投资、托管的保险资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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