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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购买境内以人民币或者外币计价发行,以境外金融工具或者其他资产为投资对象的金融产品,适用本办法,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二)汇出的投资本金;(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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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受托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办理相关的购汇、付汇和结汇等手续。托管人应当根据国家外汇局投资付汇额度核准文件、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指令,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手续。
委托人应当与受托人、托管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载明受托人、托管人对监管机构的各项报告义务。书面协议应当保证文本规范,要素齐全。
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二)独立托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具体操作流程;(三)全球托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全球托管网络说明;(四)内设托管部门和托管业务人员情况;(五)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六)所在地监管机构出具的托管人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书,或者托管人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作出的相应书面声明;(七)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托管人进行审慎评估,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20日以内,出具意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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