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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业务,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托管意向书和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二)独立...
托管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有关报告:(一)自开设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境外投资结算账户和证券托管账户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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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政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二)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方式;(三)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四)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指引及相关调整方案;(五)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六)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七)建立资金运用考核制度;(八)其他相关职责。董事会应当设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委托人可以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在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内,自主确定境外投资比例,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人上年末总资产的15%;(二)实际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国家外汇局核准的投资付汇额度;(三)投资单一主体的比例符合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四)变更经批准的具体投资比例、投资形式或者品种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五)进行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下列支出属于委托人境内托管账户支出范围:(一)划入委托人境外投资结算账户的资金;(二)汇出的投资本金;(三)划回委托人外汇账户的资金;(四)支付的有关税费;(五)依法可以划出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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