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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在主观方面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虽然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者的犯意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观目的仅仅是为了剥夺他人...
特别是绑架罪行为人主观上包含着可能伤害。而绑架罪则是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从而迫使被勒索者为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危忧虑而交付财物、胁迫或者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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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与绑架罪在实践中还是有比较大的区别,实践中往往会遇到行为人索取超出债务范围的财物的情况。对此,应当认定为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行为人认为索要的超出债务范围不大,可以仍然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如果行为人认为索要的超出债务范围过大,甚至与名为索债,实为绑架人质非法索取巨额财产,应当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与绑架罪区别在于索取债务扣押人质的,依法构成非法拘禁罪。为什么不定绑架罪呢?主要考虑行为人索取债务是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没有非法占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因此仅仅是单纯侵犯自由的问题,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以法律规定是非法拘禁罪。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进一步扩大非法拘禁罪的适用范围,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238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索债而、扣押人质的案件,处理时应当注意,如刑法颁布前的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冲突的,不再参照适用,并应从这样几个方面区别与之界限: 1、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合法债务,为索取非法债务如赌博债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绑架罪定罪处罚。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的,行为人确出于索取合法债务的目的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应以罪定性。但是,对于行为人与他人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绑架、扣押人质的案件,也要认真考察行为人的真实意图,对行为人绑架、扣押人质而目的不在于索取债务的,对行为人仍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2、为索取债务绑架他人后,而向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索取债务后,又索取额外财物或以人质相要挟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行为人同时触犯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两个罪名。并视此情况为想象竞合犯或吸收犯的形态,对行为人以绑架罪一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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