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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无线电管理制度。为了加强无线电管理,保护空中电波秩序,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国务院于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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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5次会议、2017年5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6月27日
行为人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既遂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仍犯本罪时,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相应的刑罚。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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