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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刑法第288条)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信秩序,情节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4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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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具体量刑要结合实际案情。
《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要构成案犯罪需满足三个条件1、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频率的行为, 2、经责令停止而拒不停止的;3、干扰无线通讯的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后果的认定:一般是干扰重要的无线电通信系统的接受,造成重大误解或者信息泄露危害严重的,干扰无线电导航或者其他安全业务的运行,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直接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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