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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公安机关办理...
刑事传唤是刑事传唤和行政传唤的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其他强制措施,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很多强制措施,如拘留、拘留等,没有必要赋予刑事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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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规定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性的,因为它不是强制性的,只包括拘留、拘留、保释等待审判、监视居住和逮捕。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措施。
《》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侦查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时,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4条,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时,公安机关才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并没有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拒绝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名时可以采用注明的方式。拒绝签字表明拒绝到案,刑事传唤失败,公安机关必须采取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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