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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不是很严重,只有几天。 如果工伤是这种情况,工伤医疗费用需要医院开证明,然后拿到企业的相关部门报销,同意后100%的报销。同时,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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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中的本人工资标准及赔款额的计算,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赔偿项目。(一)治疗(医疗)费用。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二)住院伙食补贴。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3)外地医疗交通费、住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4)康复治疗费用。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国家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留薪期的工资;员工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生活护理费。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评定残疾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应当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不同级别支付。其标准分别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的伤残等级确定的。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本人工资。九、伤残津贴。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工伤保险基金按残疾等级支付一次性残疾补助金,标准为一级残疾为24个月本人工资,二级残疾为22个月本人工资,三级残疾为20个月本人工资,四级残疾为18个月本人工资。员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残疾津贴,标准为:五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残疾为本人工资的60%。(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认定为七级至十级残疾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十一)丧葬补助。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没有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各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注意:上述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1、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70%×人数×天数。 3、交通食宿费赔偿金额=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 4、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5、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伤残补助金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21。 7、伤残津贴赔偿金额=本人工资(元、月)×75%。 8、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9、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10、供养亲属抚恤金赔偿金额=工亡职工本人工资(元、月)×40%(配偶)30%(其他亲属)(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上增加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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