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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可以委托律师帮助您复印并封存病历,然后做一个病历审查。病历审查就是一个初步的鉴定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且病历审查相较于医疗过错鉴定费用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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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是医疗过程中形成的医疗文书,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医院对患者疾病的诊断、治疗、分析和预后判断,同时也记录了在医疗过程中医院所履行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选择权。病历资料不仅可以成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证据,也可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或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患纠纷的凭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同时在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其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因此,当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及家属应及时向医院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对该部分病历资料封存并由医疗机构保管,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涂改、隐匿、抢夺病历等行为的发生,也正是由于其重要性,《条例》同时也强调了必须是在医患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予以封存。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二)款的规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提供病历资料的原件,此时便需要对封存的病历资料启封,启封过程同样也需要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时在场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
1、医方必须提供病历复印件并现场封存病历,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2、协商是没有时间限制的,只要双方意向一致,随时都可以协商。 3、只要在一年的诉讼时效内都可以立案。一年时效还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 4、要求医方复印并封存病历,如医院拒绝的,可请求警方协助。 5、病历是否有修改,可持病历和用药清单对比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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