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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公路、地方公路用地和地方公路设施(以下分别简称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和破坏。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应当...
无理阻挠、辱骂、殴打公路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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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二)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条规定处罚;(三)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罚;(四)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六)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损坏交通标志的,按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地方公路管理站,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一)编报乡、村公路修建计划;(二)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修建、养护和绿化,(三)维护乡、村公路修建、养护和管理秩序;(四)按照有关规定控制乡、村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处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设施的建筑事宜;(五)依法制止、查处侵占、损坏或利用乡、村公路的行为;(六)负责筹集、管理本乡(镇)地方公路建设资金;(七)负责宣传贯彻实施本条例,(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地方公路”是指联接城镇、乡村及其与外部相通,能够行驶,机动车辆的道路(国、省干线公路除外)。地方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地方公路用地”是指地方公路两侧边沟(或截水沟)及边沟(或截水沟)以外不少于1米范围内的土地。地方公路用地的具体范围由XX确定。“地方公路设施”是指地方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服务设施、花草林木、专用房屋、渡口码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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