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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不能缴纳物业费: 开发商尚未交房的; 2、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物业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1、物业费收取时间,应当从业主收到房子交付时间起算起。如果交付时间延迟,业主完全可以拒绝缴纳延迟这段时间的物业费,这种情况下,销售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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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698号国务院令),其中《物业管理条例》中涉及4个条款的修改,删除1个条文。但这些修改和删除的内容中,全部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内容,完全没有涉及物业管理收费的内容 1、删去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删除了原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4、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由此可见,所谓的由最新修改的《物业管理条例》得出“8种情况可以拒交物业费”结论的说法,完全是错误的,是个误传。
1、物业费收取时间,应当从业主收到房子交付时间起算起。如果交付时间延迟,业主完全可以拒绝缴纳延迟这段时间的物业费,这种情况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时间不能作为物业费交付起始时间。 2、物业公司没有与小区业主签订书面服务合同。 3、物业公司服务太差,可先不交纳,但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录音、录像、拍照等资料。 4、业主发现发现物业公司提供物业合同以外服务并收费的,业主可拒交。 5、物业公司收费标准超出物价部门审核公示标准,超出部分费用业主可以不交。 6、若房屋质量出现问题且还未交房,业主可不交纳物业费。 7、经查,物业公司无法出示合法的价格审批文件原件,业主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 8、物业公司收取中央空调、供热动力设备等能源费用,业主可拒绝缴纳。
1、因为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物业费是由开发商缴纳。 2、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合同服务责任的,全体业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 3、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质量达不到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 4、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 5、物业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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