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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民工工资是极其不好的现象,但却一直存在,国家为了杜绝这种不良现象也特别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们来看看拖欠民工工资新政策。 日前,国务院办...
1、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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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补偿最新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法律依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就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 2020年实现基本无拖欠 受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增大、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等因素影响,一些地区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有所反弹,“从各地反映的情况来看,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同时,加工制造、采矿等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呈增多趋势”。 建立拖欠“黑名单”制度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突出的工程建设领域,《意见》采取了哪些措施? 一是针对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不规范问题,进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强调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 二是针对一些企业工资支付主体责任难落实问题,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针对现实中工程款与农民工工资往往捆绑在一起的问题,为保证工程款中的人工费不被挪作他用,在总结一些地方经验基础上,特别提出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推动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材料款等相分离,要求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数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邱小平说。 三是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是针对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不规范问题,提出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在工资发放上,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 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 用账户管理制度,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拖欠农民工工资政策主要是: 1、一步明确要落实各类企业包括建设领域施工企业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主体责任; 2、要求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3、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4、加强建设资金监管、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等政策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拖欠工资问题; 5、在工资发放上,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 6、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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