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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进行劳动仲裁,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1、工伤鉴定后的劳动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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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鉴定后的劳动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四十五日内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如果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为了提高劳动争议仲裁效率,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缩短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时限,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是一年,当事人可在一年内依法申请仲裁;但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实行仲裁前置,一般只有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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