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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劝阻和举报重点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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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有关县区、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较大、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政府对有关县(区)政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约谈”情况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全市。
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客运车辆、危化品运输车辆、校车等重点车辆道路通行管理。(一)对7座以上营运客车超员、、疲劳驾驶、酒后驾驶以及在禁行时间、禁行路段行驶等重点违法行为,对驾驶人员进行批评,并依法处罚。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的企业负责人分别依法予以处罚,并抄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整改。(二)对危化品运输车辆驾驶人违反前款规定,以及违法停车、、非法改装车辆的,依法严格处罚。对通过道路运输危化品的运输企业,不配备押运人员或者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移交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处理,责令改正。(三)严格校车检验和校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查处非法改装、超员、超速、不按审批线路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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