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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次死亡3至4人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对有关县区、部门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社会化交通安全宣传,组织全社会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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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除按规定对发生地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告诫”,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主管领导进行“约谈”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工作措施,指导、协调、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二)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重大问题;(三)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四)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五)通报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乡镇公安派出所参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按管理职权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对辖区现场进行前期处置及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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