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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
因购房者毁约未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可以不退;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购房合同的,定金可以退回;因售房者毁约未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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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房者毁约未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可以不退;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购房合同的,定金可以退回;因售房者毁约未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可以退回双倍。
未能签订购房合同定金的处理方法: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来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1、因购房者毁约未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可以不退;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导致不能签定购房合同的,定金可以退回;因售房者毁约未能签订购房合同的,定金可以退回双倍。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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