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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法庭审理后,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应当有所区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侦查阶段认罪,到审判阶段始终认罪认罚的,可以在综合考虑全案事实及其他量刑情节作出拟宣告量刑的基础上20%以下从宽处理;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5%以下从宽处理;在审判阶段后才认罪认罚的,可以在10%以下从宽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案件一旦认罪认罚了就会一律“从宽”。 一是法律规定的是“可以”从宽,办案机关对于是否从宽可以选择,但仍然必须结合具体犯罪的情节综合考量,避免片面从严或一味从宽导致案件处理不公平。对于轻罪案件“一般应当”从宽,对于重罪案件如果不足以从轻的,就应当严惩。 二是从宽的幅度究竟有多少,在实践中确实也不好把握。根据我们实践办案经验,认罪认罚肯定是有用的,这时候检察院量刑建议是在没有认罪认罚的基础上提出来的,如果在法院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了,审判长极有可能结合认罪态度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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