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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立案的理由有很多,大体上有两种,一是不属于当地派出所管辖,二是不属于刑事案件第一类,不属于当地公安管辖的,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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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第一百七十七条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第一百七十八条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三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提出纠正意见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回复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不立案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解释不立案的原因。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公安不立案的理由有很多,大体上有两种,一是不属于当地派出所管辖,二是不属于刑事案件第一类,不属于当地公安管辖的,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不过,现实中,公安会把皮球踢给当事人:“这个案子不归我们管,你去哪里哪里报案吧;公安机关一旦这么说,我们可以要求公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去当地公安认为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报案,建议两条路都试试,不要非要在当地报案。如果两个公安机关互相踢皮球,逐级申请复议直到找其共同的上级。第二类,公安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的,应当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拿着不予立案通知书(公安拒绝出具的我们要说明情况)向本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这个一般没用,可以直接跳过);再不立案的,向本级公安的上一级申请复议;上一级公安也不立案的,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有哪个公安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就去找哪一级检察院,没有不予立案通知书,去本级人民检察院根据《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受理不进行立案,一般有两种原因,一种是不归当地的派出所管辖,令一种就是不属于刑事案件。不过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都需要进行受理案件,如果遇到故意以各种借口不进行受理案件的警察,当事人可以进行录音,然后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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