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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区、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建立或者擅自取消民兵组织,拒绝完成民兵工作任务的单位,由本地区军事领导指挥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该单位给予批评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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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参战、执行战勤任务、参加军事训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伤亡民兵的优待、安置和抚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陆海边防地区和其他战备重点地区的民兵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军事机关的要求,与驻地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联防。发现敌人袭扰、空降和潜入等紧急情况,民兵应当在当地军事机关组织指挥下迅速进行围歼或者搜捕。战时,民兵应当配合部队作战,担负各项战斗勤务,支援前线,保护群众,保卫生产。民兵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
有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除对主管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应当对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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