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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该如何维权

2024-10-06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法律规定,当消费者因为所食用的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而遭受身体及经济上的伤害时,有权向上游供应商或生产商提出索赔请求。倘若接到此类诉求的生产商与供应商,应严格遵守首个负责赔偿的原则,在判定责任归属前,不得有任何推卸行为。如果是上游供应商的责任,在经营者完成赔偿义务之后,有权向其追究相应责任;反之,若问题出现在经营者环节,则后端生产商有权在完成赔偿后,向前端供应商追责。倘若生产商制造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或是供应商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销售这类食品,那么消费者除了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之外,还可额外要求对方支付相当于商品价格十倍或损失金额三倍的赔偿金;若最终赔偿金额低于一千元人民币,则以一千元人民币为准。 对于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中存在的,并不影响食品安全性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轻微瑕疵,则不在此限。

相关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 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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