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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2019征地补偿标准是,菜地和果园茶园都是52,360元每亩,没有利用开发的土地是23,800元每亩,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正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东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巴政规〔20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征收或征用本县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需要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国土资源局为全县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对土地征收或征用的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履行征地程序,办理征地报批手续,签订征地协议,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和中介测量机构遴选工作。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负责与被征地户签订征地安置协议,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做好矛盾纠纷调处及维稳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对违法建(构)筑物予以认定,指导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调查评估和认定。县林业局负责被征土地上的林木调查登记、林地报批和办理林木砍伐许可手续、林地核减、变更或注销《林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县农经局负责被征承包耕地的核减,变更或注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人社局、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资金运行监管。县公安局负责土地征收范围内村(居)民的户籍审核工作和维护征地、拆迁正常工作秩序。项目业主和主管单位负责配合土地征收或征用工作。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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