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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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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虽然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长人选作出了特别规定,但《公司法》仅仅将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作为特别规定的来源,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可以不是法定代表人。
2006年8月16日,商务部发布《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是指符合该《暂行办法》规定的服务请求人,反映情况,请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或者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将要受到损害或不法侵害,请求协调解决,由投诉服务中心进行协调处理、答复的服务。服务请求人,是指依据《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是依法从事境外投资活动的中国一投资者。 商务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中心,根据《暂行办法》规定,负责无偿提供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其工作经费由政府资助。 投诉服务中心具有法人资格,对其行为依法独立承担责任。 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范围包括: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际服务贸易;与对外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对外劳务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资;境外其他商务活动。中国企业境外商务投诉服务事项不包括外交领事管辖的事项。
外资企业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会于年月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会议。出席本次股东会成员应到人,实到人,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董事成员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或:设股东的则改为: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中山有限公司股东于年月日作出决定如下:) 一、. 二、. 三、同意就上述变更事项修订章程/重签签订章程,替代原章程执行/终止章程执行。 出席股东签字:(列明出席股东人员并对应签字) 附注(本页仅为提示,正式文件不需提供): 1、请根据申请书或企业具体情况需要办理事项填写,其它删除,并注意序号; 2、上述范本中,红色字体为提示事项定稿后删除,蓝色字体需根据实际选择填写后其它选项删除。 3、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授权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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