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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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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则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受害人的著作权在网上被侵犯的,并已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若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则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受害人的著作权在网上被侵犯的,并已经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1)警告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提出的先诫和谴责,主要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 (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这种处罚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权人不能继续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营利,但没有触及侵权人通过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获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权人已获得收益的情况下,单独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适的 (3)没收非法所得是指将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的缴国库这种处罚形式是前一种处罚形式的补充,二者结合起来可使侵权人一无所有 (4)没收侵权复制品为防止侵权人将是否制作出来的侵权复制品发行,继续对受害人造成损害,有必要没收侵权复制品 (5)没收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设备对那些本可能继续侵权的侵权人,为从根本上消除其继续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没收其制作侵权复制品的设备 (6)罚款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罚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术作品的,罚款1000元至5万元对其他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可以罚款一万至10万元或总定价的二至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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