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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某一方侵权产品或方法并没有正好落入某专利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但却等同于权利要求所保护的发明时,等同原则允许法庭判决该方侵犯他人专利。...
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判例,是随着专利保护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规则,现已在很多国家的专利侵权判断中得到了适用。本文通过对等同原则的典型判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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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如下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一般判定原则是全面覆盖原则,判定方法是将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比较,如果侵权产品包含专利全部必要技术特征那么就认为该侵权产品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如果是方法或工艺专利比较方式也是相同的。 专利侵权的判定中只要他人专利在你专利之前,跟你有没有在后专利没有任何关系。但如果是在先专利,因为你可以拿在先专利否定他人在后专利,也就不构成侵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对在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赋予他们同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这就是同等原则。也就是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给予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样的待遇。这种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既不优待,也不歧视,既不限制他们的诉讼权利,也不增加他们的诉讼义务的态度,符合当代民事诉讼立法的总趋势,有利于发展同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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