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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员?

2025-01-13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且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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