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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的强制执行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依据债权人的申请,在强制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时,以拍...
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 2、执行时履行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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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股权的强制执行引起的股权转让,除应符合一般股权转让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或受下列因素的限制: 1、有强制执行的依据。 2、执行时履行通知义务。 3、股权强制执行的范围应限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权数额。
因法院强制而发生的股份转让问题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人的申请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申请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参考文献:郭小玲:《析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行性与必要性》,发表于2003年6月8日《人院报》)。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2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该司法解释,明确地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也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取消公司设立、强制抽回出资、解散公司或强制转让等方式来实现执行目的,但前三种执行方式,或者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或者有损于其他股东权益和公司发展,因此较为可行的方式应当是股份的强制转让(参考文献:A、B、季俊东:《试论对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但是由于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新股东的加入问题,因此出于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资两合性特点和维护公司利益的考虑,应给其他股东一个合理的考虑期限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兼顾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原有股东利益两方面的保护,以体现公平原则。
公司法对于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规定了一定的程序,首先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必须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经其他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否则无法转让。该法定形式是书面通知其他股东。 其次在股东欲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的公司的股东有一个优先购买权,这个优先权,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只有当其它的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后,该股东才能对外转让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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