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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期限到期后,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合同效力随之消灭的情况下,村委会将农业户承包的已到期的农村土地另行发包,看起来是合法的。可是,农村土地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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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准确理解“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必须充分了解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经营期限的历史演变。 以改革开放为时间起点,通过对不同时期政策文件的表述进行梳理,总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确立。1979年开始,我国进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经济改革,将土地按照农户家庭规模和劳动力数量承包给农户,激发了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使农业产出和生产力获得了巨大增长。截至1984年,我国基本完成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这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正式确立。 2.第二阶段是土地承包期限从15年到30年的延长。1984年1月我国发布的《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临近第一轮土地承包期末,1993年11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为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土地的生产率,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 3.第三阶段是土地承包关系从“长期稳定”变为“长久不变”。2002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同年修订的《农业法》再次重申“依法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提法最早见于十七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随后,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了,如果想要继续承包土地,可以按照规定延期。如果到期并不想继续承包,不办理延期即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1.如果不续租,依照合同内容,有约定按照约定。 2.没有有约定,果树所有权归你。 3.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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