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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不一定属于寻衅滋事罪。但如果是因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导致了他人轻伤,就有可能构成此罪,如果是普通的伤害行为构成了轻伤,有可能造成的叫做故意伤...
1、如果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对方轻微伤,是会被判刑的。 2、对于寻衅滋事犯罪,不以造成对方伤害为前提,只要有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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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也可由结伙聚众形式出现。 在结伙寻衅滋事中,“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可见,主犯应对在他指挥下的犯罪及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但对超出他的指挥范围的犯罪,一般不能要求其承担责任。例如,甲因侮辱妇女受到丙的谴责,便纠集乙等去教训丙。甲等看到丙与同事丁时,便上前侮辱、殴打。丙和丁见状进行防卫。在冲突中,乙发现丁后腰带有匕首,便趁丁与他人对打之时,从后面拔出丁的的匕首向丁的背部猛刺一刀,致丁当场死亡。此案中,甲对乙的杀人行为便没有认识,也无法认识,因而甲对之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以下行为属于寻衅滋事: 1、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2、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3、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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